政策法规

晋城市人才引进政策

 时间:2023-04-20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晋城工作创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是指从我市外引进,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具有博士学位的或高级职称,在学术、技术、管理等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突出成就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高超的操作技能,能够解决工作中的关键技术和工艺可操作性问题的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遵循“来往自由、双向选拔、人尽其才、形式多样”和“不求一切、不在其所在、只求其所”的原则。用什么”,可以调到我市工作,也可以借调、兼职、无薪休假、请假等形式在我市短期或长期工作无偿、辞职等,开展项目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或承包、租赁、牵头、创办、协办各类企业。
 

      第三条: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标准如下:来晋城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20万元,用人单位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10万元。元,博士10万元。8万元。自引进之年起,按上述标准平均分5年发放,每年一次。
 

      第四条 引进来晋城落户的人才搬迁安置补助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50万元;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15万元;请享用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级管理优秀专家8万元;博士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万元。
 

      第五条 引进我市重点行业的高层次人才或高技能人才,经人事、科技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在5年内享受生活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每月8000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或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4000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十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国家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者,每月给予2000元。本市聘用的上述高层次人才与引进人才享受同等补贴待遇。博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省管理优秀专家、省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得者每月1000元;获得“省级突出贡献”称号的技术人员(国家一级、二级职业资格)每月500元。上述生活津贴每六个月发放一次。
 

      第六条 住房补助、搬迁安置补助、生活补助所需资金属于党政机关和经费充足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其他性质的单位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带研究开发项目来我市工作的,根据其承担的学科和项目提供一定的研究启动资金。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带来的项目和课题,用人单位向市政府申请科研补助,市政府由根据重点科研项目提供重点支持;技术人员带来的带有“奖励”称号的项目或课题,用人单位应当向市政府申请科研补助,市政府根据科研项目给予支持。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在晋城离职或者离任的,应当承认其原行政职务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是连续计算的。公安部门凭市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已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办理聘用手续,不予聘用。视本单位的专业技术水平而定。职位限制。对于真正有真才实学、真正有学问的人,用人单位可以低层次和高层次的聘用。对成绩突出、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其学历和资格可适当放宽。考核合格后,可晋升为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如果单元已满,则可以从其他有剩余的单元转移。引进高层次人才可免于工资总额限制,实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用人单位按照最佳确定报酬的原则与他协商。鼓励在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之间采取技术股份、智力股份、管理股份等新的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在实施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参与专利、发明、特殊技术等要素的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晋城科技成果研发成功转化,可获得相应奖励。其中,用人单位将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的形式提供给他人的,提取不低于25%的技术转让费奖励给发明人;生产成功后,连续3年至5年内,按科技成果实施年度净收入不少于10%的比例提取奖励,或者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这个比例。
 

      第十二条 引进的博士、高级职称人员,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可以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拟设临时岗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用或者任用。在相应工作区域部门担任行政副职或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配偶有工作的,按照“对口对应”的原则接受安排;子女未就业的,可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就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需要上学的,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就近就近中小学就读。除政府规定的费用外,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安排定期健康保险。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是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体,承担人才引进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落实人才政策;简化手续,积极帮助人才解决科研、工作、生活等实际问题,努力为引进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认真服务人才引进工作。
 

      第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作为确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依据。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等有关机构办理引进人才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市政府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奖励和表彰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文化体育人才和作出贡献的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山区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鼓励国内外组织或华侨华人、名人在我市设立人才奖。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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