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沧州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

 时间:2023-01-13

一、引进范围

 

  (一)A类(国际顶尖人才)。主要包括:

 

  1、诺贝尔奖(The Nobel Prize)、图灵奖(A·M·Turing Award)或菲尔兹奖(Fields Medal)等国际大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4、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二)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

 

  1、国家创业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全国杰出创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完成人等。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3、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开拓能力的企业家。

 

  4、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三)C类(地方高级人才)。主要包括:

 

  1、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3、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4、国家、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学术与技术带头人。

       5、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并经市委人才办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

 

  6、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级人才。

 

  (四)D类(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主要包括:

 

  一般是以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或地方高级人才为核心,分工协作、团队配合为基础,一流创新成果为支撑,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发转化目标,能持续创新创业的高端人才聚合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团队领军人才应是国家“万人计划”等国家级领军人才以上,骨干成员至少3人以上,一般为地方高级人才及以上的引进人才,并全职在沧工作。

 

  2、团队研发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领先、国内一流的核心技术,并已进入中试或产业化阶段,能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性发展或引领带动产业发展。

 

  3、引进的创业团队需在沧注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且实缴资本不低于50%。

 

  对我市重大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的优秀团队,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二、扶持政策

 

  1、对全职到我市工作的A类人才,市财政给予每人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万元安家费。B类人才,每人给予200万元至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50万元至100万元安家费。C类人才,每人给予50万元至5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万元至50万元的安家费。

 

  2、对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市财政给予2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支持资金。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可直接申报国土资源部门预留土地指标,带土地指标直接落地。

 

  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分国籍,可参照执行本地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购房补贴;未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临时周转住房一套,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4、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均可参加我市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与本地居民享有相同权利。用人单位在为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增加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5、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随迁配偶愿意在我市就业的,列入政策性安置,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优先相应安置;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为其适当发放生活补贴。

 

  6、引进高层次人才办理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转学手续的,由教育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就近照顾安排。赴市内医院就诊,可享受我市市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医疗保健服务,享受相应体检安排。

 

  7、加大柔性引才力度,支持人才带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来沧工作不计时间长短,视业绩贡献可与本地同类人才在职称评定、科研立项、子女教育、医疗保障、成果转化收益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为我市提供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人才,市财政视贡献情况对用人主体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的引才补贴。

 

  8、本办法适用于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人员流动不适用于本办法。引进到我市工作的“狮城精英”高层次人才(团队),其各项补贴按以下比例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负担。

 

  (1)引进到市直单位工作的,市财政补贴70%,用人单位补贴30%;

 

  (2)引进到各县(市、区)工作的,省财政直管县,当地财政补贴70%,用人单位补贴30%;非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补贴50%,当地财政和用人单位分别补贴20%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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